2016年5月2日,美國最高法院稱它將聆訊兩家拉拉隊制服供應商之間的一個案子,以重新定義該國版權法的保障范圍。2010年的時候,Star Athletica公司出版了其第一個啦啦隊制服的目錄,卻遭起訴。Varsity Brands——世界上最大的啦啦隊和舞蹈隊制服制造商——指控Star Athletica的制服設計侵犯了Varsity受版權保護的設計。這兩家服裝廠商之間的官司造成的影響已經超出了時尚領域。日前,三家3D打印公司——Formlabs、Matter and Form和Shapeways已經遞交了非當事人意見陳述書(amicus brief),要求高等法院受理此案,以尋求明確區分受版權法保護的創造性設計與不受版權法保護的功能對象,因為這對于定義日益繁多的3D打印設計非常重要。
Star認為,Varsity的版權要求是基于制服的功能元素的,因此不應該被允許。美國從來不允許將版權授予“有用的物品(useful articles)”,這一規定長期以來一直包括服裝。因此,Star在地區法院中勝訴,但是美國第六巡回上訴法院推翻了這一判決,反過來判定Varsity勝訴。Star于是再次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在遞交給最高法院的上訴書中,Star稱上訴法院的決定“加劇了司法機構的分歧,并否定了國會公認的剝奪對服裝設計或制服進行版權保護的做法,盡管過去一個世紀以來服裝設計業一直在為此進行游說。
巡回法院、美國版權辦公室與學者創造了“至少九個不同的測試標準”以將版權內容與功用分開。“但是第六巡回法院拒絕了所有上述9種標準,自己創建了第10種。”Star Athletica的律師寫道。另外,Star Athletica還抱怨了Varsity攻擊性的策略,稱后者已經起訴或收購了其他幾個競爭對手。“這一結果導致了制服價格的膨脹,損害了美國家庭的利益。”該上訴書中說。在兩次法庭判決中,地方法院的法官認為,很難將Varsity的設計與“一般啦啦隊制服的功用性功能”切割開。如果制造一個同樣形式的衣服,“卻沒有球隊的顏色、條紋和人字形紋飾”的話,就不會被認為是啦啦隊制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