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月1日起,新《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對比2000年修訂的大氣法,新版大氣法的條文從修訂前的七章66條擴展到了八章129條,條文內容增加了近一倍。
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將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由“兩控區(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擴展到全國,明確分配總量指標,對超總量和未完成達標任務的地區實行區域限批,并約談主要負責人。 修訂后的法律進一步強化對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監督,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